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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14

中国eVTOL和低空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eVTOL产业和低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的支持。近年来,国家围绕通用航空、无人机、低空经济、绿色制造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奠定了中国城市空中交通发展和eVTOL航空器应用落地的政策环境。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首次列入国家空管委2000年工作计划。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正式启动,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新的低空空域管理模式。

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进展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继2000年军航将全国航路航线移交民航指挥后,在空域管理领域启动的又一项重大改革。2000年以来,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先后组织国内外调研论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并在军航空管系统组织了小规模试点。在此基础上,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国发[2010]25号),正式拉开了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大幕。截至目前,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已相继在全国组织了3轮较大规模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初步形成了一套新的低空空域管理模式,对通航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轮改革试点,突出空域分类化管理。从2010年到2014年,按照国发[2010]25号文件的要求,军航空管系统率先在试点地区将低空空域由原来的全部为管制空域,改为管制、监视、报告三类空域,按照审批和报备两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以提高低空空域的使用效率。试点在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地区同时进行,占全国空域的33%,共划设管制、监视、报告3类空域254个、低空目视航线12条;在管制空域,通航飞行审批时间缩短为飞行前4小时,在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飞行报备时间最短只需提前半小时,极大方便了通航飞行,改革试点成效明显。

第二轮改革试点,突出空域精细化管理。从2015年至2018年,在首轮军航低空空域分类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军航和民航空管系统同时发力,在珠三角和海南地区展开空域精细化管理改革试点,重点是优化空域审批制度、动态灵活使用、建立低空空管服务保障示范、加强“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控等,着力解决空域管理粗放、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2017年4月,海南省国家低空空域空管服务保障示范区项目通过验收,标志着海南省成为全国首个完成低空空管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地区。通过改革试点,海南省共划设三类低空空域23个,低空目视飞行航线3条,初步构建起海南全省的低空飞行网络;从2020年12月起,海南低空空域实行“当天申报当天起飞”管理制度,低空飞行管控服务运行体系可为通航飞行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轮改革试点,突出空域协同化管理。从2018年至2023年2月,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先后批准四川开展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改革试点,以及湖南、江西、安徽3省的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改革试点拓展。试点中,四川省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由省政府牵头、军民航空管系统和地方公安部门共同参加的“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委员会”将原低空空域由军民航分块管理转变为军地民三方协同管理,将低空飞行由管制指挥模式转变为目视自主飞行模式;由军地民三方共同组成的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运行中心,将任务、空域、飞行计划3个申请环节简化为飞行计划报备1个环节,盘活了低空空域资源,简化了审批流程。此后,湖南、江西、安徽三省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拓展,参照四川模式,均成立了由省政府牵头组成的军地民三方低空域协同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中心,实现了飞行计划“一站式”审批服务;湖南省在试点中创造了“天地人和”的低空空域管理模式,实现了通航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全域服务”;江西省打通军地民三方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渠道,为通航飞行提供全联通、全功能、全流程服务;安徽省构建了“四个一”的支持保障体系,满足了低空空域使用多元化需求,促进了以通航产业为主体的低空经济发展。

在国家政策的引领下,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支持低空经济和eVTOL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较有代表性有深圳市、上海市、广州市、成都市、合肥市等地方。以下仅以深圳市为例简要介绍地方政府促进低空经济和eVTOL发展的政策方案。

深圳市在发展低空经济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近两年来密集出台支持政策,开展大量改革创新和点。2022年,出台《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2023年,首次将空经济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出台《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年,《深圳经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实施。除了市级层面的政策举措之外,龙华区、宝安区、福田区、盐田区、龙岗区、南山区等市区,相继印发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行动方案或扶持措施。这些政策为深圳市低空经济规划了发展蓝图,健全了管理机制,制定了发展目标,提出保障措施。这种改革创新的力度、范围和深度,为全国全行业发展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

2023年12月21日,民航局发布《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下称《分类方法》)将空域划分为管制空域和非管制空域两大类,涵盖A、B、C、D、E、G、W七小类空域。管理空域方式在进一步国际靠拢。根据《分类方法》,管制空域分别为A、B、C、D、E五类空域,非管制空域为G、W两类空域。A类空域划设范围为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至20000米;B类空域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C空域划设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D类空域划设范围为标准气压高度高于20000米;E类空域是在A、B、C、G类空域以外,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划设的空域。根据《分类方法》,G空域指B、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的空域,以及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对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W空域指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空域。真高即是以飞机正下方地点为基准平面的高度。12月11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打造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G、W空域是传统通航飞机、新能源航空器、小型无人机飞行空域,也是低空经济发展的空间。

2023年11月2日,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日。它明确了空域管理机构职责:

1.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空域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制定空域管理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统一管理全国空域资源。设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

2.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空域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本地区空域管理其他事项。设办事机构,负贵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

3.国家分级设立空中交通管理联合运行机构,负责本责任区空域管理有关事项。未设立空中交通管理联合运行机构的,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空域管理事项。它也明确了空域的分级、分类和动态配置。

4.综合考虑飞行规则、空域环境、航空器性能、空中交通服务等因素,空域分为管制空域(A、BC、D、E类)和非管制空域(G、W类)。

5.综合考虑空域限制类型、使用用途等因素,空域分为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空中保留区、航路航线、进出境点、等待空域、空中放油区、试飞空域、训练空域、防空识别区、临时空域等。

6.国家建立空域动态配置、灵活使用制度,通过调整部分空域等级、类型和空域管理主体(空中交通服务主体),优先满足国家安全需求,尽可能减少空域眼制,确保空域资源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它还对空域审批、报备使用制度、空域释放、空域评估、空域保障等做了规定。